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長隆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設立的,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慈善組織。本基金會開展活動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性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定向募捐籌集資金,本基金會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開展動植物保護、慈善公益事業,服務社會。
第五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單位)是廣東長隆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金(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于廣東長隆集團有限公司,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漢溪大道東229號長隆大廈9樓。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不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二節 理事會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之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節 監事、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
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和專職工作人員數量合理設置辦事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為 秘書處
,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本基金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代表本基金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的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本基金會的名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基金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基金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納入本基金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節 內部管理和矛盾解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決策程序和管理規程。建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基金會辦公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證書、印章遺失的,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占有,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節 人員從業準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本基金會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利益。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負責人、理事與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本基金會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負責人、理事、監事、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負責人、理事、監事、工作人員執行基金會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收入的5%或者500萬元以上;
他資助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基金會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本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基金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基金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稅務、會計和審計監督。
本基金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依法產生擬任職人員之后,并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變更登記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七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度報告 、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八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本基金會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未及時清算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六條 本基金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基金會,并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基金會終止。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